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组织机构代码609390184。
负责人:陈延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爱生,男,1965年2月7日,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福明,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张赛霞,女,1983年7月1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得珠,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可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福明、张赛霞、陈得珠、陈可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福明、张赛霞、陈得珠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174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陈可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执行人还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51.5元、申请费1521元、执行费290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福明、陈可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陈福明、陈可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福明、陈可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福明、张赛霞、陈得珠、陈可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福明、张赛霞、陈得珠、陈可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福明、张赛霞、陈得珠、陈可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福明、张赛霞、陈得珠、陈可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朱爱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福明、张赛霞、陈得珠、陈可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植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