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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418号

白淑钰、赵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白淑钰;赵挺;于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淑钰,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刚,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于洪海,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白淑钰因与被申请人赵挺、一审第三人于洪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淑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