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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执843号

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负责人:徐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泳。 申请执行人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235.41元(其中1185.41元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立宣

审判员  周洁萍

审判员  梁嘉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恺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