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509号
原告:申大俊,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宋德友,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受理原告申大俊与被告宋德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