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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11执2187号

谢翠菊、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翠菊;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11执2187号

申请执行人:谢翠菊,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泰房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淮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陆石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谢翠菊与被执行人贵阳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02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均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车辆登记,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在他案中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房屋一套,经本院依法处置后剩余部分拍卖款人民币30893.75元,本院已通过一案一账户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故综上所述,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 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