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24民初926号
原告:于利军,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德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于利军诉被告赵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于利军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郝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