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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24民初926号

于利军与赵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利军;赵德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24民初926号

原告:于利军,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德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于利军诉被告赵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于利军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郝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