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602执395号 朔州市西曼商贸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第一中学校与你因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8)晋06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朔城区第一中学校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3万元。 案件受理费15150元。 三、执行费1850元。 开户银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 行号:4021690000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卢文彪1883495****张茂华1883495****地址:鄯阳西街金沙植物园斜对面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