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高福兴,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温馨花园**楼**2、7、8、9号店面及一、二层商住所。 负责人王晓沂,行长。
被执行人:滕桂青,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福兴、滕桂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高福兴对(2018)闽0122执恢182号执行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施美惠、林钿官、福建连江**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成雄、郑碧容、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福兴、滕桂青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八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高福兴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镇××花园××#楼××层××单元房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1529500元。2018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8)闽0122执恢182号执行分配方案对上述拍卖款进行分配。该分配方案扣留给被执行人高福兴租房租金9112.32元。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福兴、滕桂青被本院依法拍卖的被执行人高福兴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镇××花园××#楼××层××单元房产外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2018)闽0122执恢182号执行分配方案中已认定所拍卖的连江县××镇××花园××#楼××层××单元房产系被执行人高福兴名下唯一住房,且经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福兴、滕桂青除被拍卖的房产外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何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而本院所作出的(2018)闽0122执恢182号执行分配方案中仅在变价款中扣除租房租金9112.32元,明显不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异议人请求撤销(2018)闽0122执恢182号执行分配方案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何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撤销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闽0122执恢182号执行分配方案,并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何光武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曾 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何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