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745号
原告:王殿友,住敦化市。
被告:杨焕礼,住安图县。
原告王殿友诉被告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殿友于2019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殿友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健萍 微信公众号“”
王殿友与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745号
原告:王殿友,住敦化市。
被告:杨焕礼,住安图县。
原告王殿友诉被告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殿友于2019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殿友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