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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3民初745号

王殿友与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殿友;杨焕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745号

原告:王殿友,住敦化市。

被告:杨焕礼,住安图县。

原告王殿友诉被告杨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殿友于2019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殿友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