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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3鲁1623执1211号

许忠启、蒙城县邢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忠启;蒙城县邢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3鲁16**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许忠启,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蒙城县邢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邢兵,经理。本院在执行许忠启与蒙城县邢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万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本院经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均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表示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