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250号
原告:金某。
被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