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甘0802民初5250号

金某与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某;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250号

原告:金某。

被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