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2221民督69号

苏永祥与林成雄督促民事令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苏永祥;林成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青2221民督69号

申请人:苏永祥,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 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林成雄,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苏永祥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苏永祥称,被申请人承包位于共和县倒淌河镇蒙古村围墙建设工程,经协商,将该工程分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组织进行施工。2018年11月申请人完成分包工程,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工程款70余万元,被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234760元一直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现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责令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2347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林成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苏永祥工程款234760元。 申请费1607元,由被申请人林成雄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苏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