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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738号之一

韩邦辞、张小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邦辞;张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38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韩邦辞,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

申请人:张小林,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韩邦辞的申请作出(2019)鲁0783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小林名下的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埠分理处的银行账户6215××××1010。解除保全申请人韩邦辞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小林名下的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埠分理处的银行账户6215××××101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房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笑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