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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行审8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州市天一航旗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州市天一航旗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703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白塔路**。

法定代表人:淳永奉,局长。

被执行人:达州市天一航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99088432。

法定代表人:李兴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达市国土资罚(2018)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达市国土资罚(2018)10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李 媚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朝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