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703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白塔路**。
法定代表人:淳永奉,局长。
被执行人:达州市天一航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99088432。
法定代表人:李兴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达市国土资罚(2018)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达市国土资罚(2018)10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李 媚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朝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