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513号之一原告深圳一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洪田金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90728。法定代表人郭勇。被告深圳市一诺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新围**厂房****C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5621R。法定代表人夏云。
原告深圳一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诺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一诺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4018.28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一诺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4018.2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兴
书记员 黄嘉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