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92号
申请人:唐永林,男,汉族,1942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黄开霞,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永林诉被申请人黄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黔0303民初2498号】中,申请人唐永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开霞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为该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永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开霞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季琴
书记员陈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