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2民初1337号
原告:宋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被告:姜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毕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