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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2民初1337号

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2民初1337号

原告:宋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被告:姜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毕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