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怀柱,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李纲平,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雷小辉,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怀柱与被执行人雷小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粤188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雷小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336000元及利息给张怀柱。因雷小辉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怀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雷小辉名下无房屋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2018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雷小辉所有的粤R×××××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2019年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雷小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4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雷小辉所有的粤R×××××号车辆外,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小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江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