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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2执111号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向其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向其;王远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黄向其,男性,1980年2月生,汉族,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远群,女性,1982年6月生,汉族,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向其、王远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2执111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令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