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1081执恢100-1号

申请执行人刘跃进与被执行人郭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跃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81执恢100-1号

申请执行人:刘跃进,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郭稳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跃进与被执行人郭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108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郭稳基应向原告刘跃进支付各项费用101150元整”。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跃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稳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4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8月19日向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18年12月5日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未办理房产证暂不能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郭稳基的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郭稳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郭稳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19年4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115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稳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湘1081执恢1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唐廷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樊娇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