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02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宏,男。
被执行人:解本春,男。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解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解本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鄂08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解本春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本春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