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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02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解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宏;解本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02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宏,男。

被执行人:解本春,男。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解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解本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鄂08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解本春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本春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