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1执异4号 案外人:贵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再秀,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光维,系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姚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辛欢,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辛金立,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泰业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金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根据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已近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1执20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辛金立存款107,471.00元,余款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盐柳路江变国用(2011)第489号4248.00平方米商住综合用地,并于2019年3月7日裁定对该地块予以拍卖。案外人贵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年4月8日以申请执行人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暂缓一个月拍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贵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贵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政森
审判员 付永俊
审判员 黄明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佘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