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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特28号

雷巍、潘建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雷巍;潘建芬;戚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特28号

申请人:雷巍,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人:潘建芬,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人:戚永和,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斌,公司员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雷巍、潘建芬与戚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9年4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付申请人车损等费用共计23100元: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法院裁定下发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到申请人的账户中:开户名称:潘建芬开户行:农业银行即墨支行开户账号:62×××62二、本保单之下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承诺不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雷巍、潘建芬与戚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范延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