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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93号

曹光友、李正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光友;李正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93号

申请人:曹光友,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李正兴,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光友诉被申请人李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光友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曹光友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9515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光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正兴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曹光友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9515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