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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92民初876号

毕建珊与荣海礼、荣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建珊;荣海礼;荣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92民初876号

原告:毕建珊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荣海礼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荣晓宇女,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毕建珊与被告荣海礼、荣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毕建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建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姚丹

书记员  辛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