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92民初876号
原告:毕建珊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荣海礼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荣晓宇女,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毕建珊与被告荣海礼、荣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毕建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建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姚丹
书记员 辛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