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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刑初231号

秦俊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秦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俊峰,男,1994年5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榆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俊峰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湿巾两包,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伏特加酒一瓶、芝华士酒一瓶、欧乐B电动牙刷一个。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2018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丝袜一条。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8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阿迪达斯牌沐浴露、两盒避孕套。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8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德芙牌巧克力四个。破案后,赃物未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俊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俊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湿巾两包,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伏特加酒一瓶、芝华士酒一瓶、欧乐B电动牙刷一个。破案后,伏特加酒一瓶、欧乐B电动牙刷一个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2018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丝袜一条。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8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商品阿迪达斯牌沐浴露、两盒避孕套。破案后,阿迪达斯牌沐浴露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8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秦俊峰至本市迎泽区庙前街颐园小区十号楼底商二号商铺唐久便利店,盗窃店内德芙牌巧克力四个。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俊峰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被害人王国要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盗窃物品现场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秦俊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俊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俊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可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结合其尚有前科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人秦俊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王国要芝华士酒一瓶、丝袜一条、避孕套二盒、德芙牌巧克力四个或者相应价值的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芮斌伟

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

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