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105民初2050号

杨泓与毛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泓;毛腾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2050号

申请人:杨泓,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毛腾亮,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郝瑞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杨泓与被申请人毛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845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的保险金额648450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泓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845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光

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