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2民初1228号
原告:矫艳辉,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肇东市花园街**水泥厂楼****。身份证:2323031981********。
委托代理人:齐超,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花园街**水泥厂楼****。身份证:2323031984********。
被告:高辉,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肇东市,住肇东市v>原告矫艳辉与被告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伟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丛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