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2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胡二英,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个体经营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严咸,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二英与被执行人严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湘1224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咸偿还申请执行人胡二英借款本金220950元及利息50000元,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7元及执行费5364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65167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24民初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庚
审判员 谌凌鹏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戴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