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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4执93号

胡二英、严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二英;严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2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胡二英,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个体经营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严咸,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二英与被执行人严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湘1224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咸偿还申请执行人胡二英借款本金220950元及利息50000元,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7元及执行费5364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65167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24民初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庚

审判员  谌凌鹏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戴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