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2703民初15号

朱晓慧与郭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晓慧;郭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03民初15号

原告:朱晓慧,女。

被告:郭洪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慧诉郭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晓慧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