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160号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原告雍某诉被告赵某某、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皖029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雍某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447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卫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