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5民特329号
申请人:谢妮元,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
申请人:谢妮娜,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谢妮元与被申请人谢妮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申请人谢妮元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妮元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谢妮元撤回申请。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