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4民初1486号
原告:刘奋莉,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张杰,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刘奋莉与被告张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刘奋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奋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