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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4民初1486号

刘奋莉与张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奋莉;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4民初1486号

原告:刘奋莉,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张杰,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刘奋莉与被告张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刘奋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奋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