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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执3015号之一

高建春与孙佳、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建春;孙佳;林鸿宇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5执3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建春。

被执行人:孙佳。

被执行人:林鸿宇(曾用名:林晓)。申请执行人高建春与被执行人孙佳、林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孙佳、林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建春借款7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孙佳、林晓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150元,本案执行费为982元,合计73132元。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孙佳、林鸿宇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2、2018年11月2日、2019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佳、林鸿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金额较小,本院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3、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佳、林鸿宇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9年1月7日,因被执行人孙佳、林鸿宇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又于2019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5、2019年3月1日,本院分别至被执行人孙佳居住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红叶花园室,被执行人林鸿宇居住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四河口查找被执行人,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6、2019年3月26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孙佳无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件;被执行人林鸿宇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案号为(2016)苏0505执2693号离婚纠纷案件,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故该案探视权终结执行。7、2019年4月3日、4月8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孙佳、林鸿宇,因均未能接通电话,故无法联系。8、2019年3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73132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邮件查询回单、谈话笔录、照片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姚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