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11民初1997号

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璿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1997号

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泽,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璿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娟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亚芬 代

书记员 郭贵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