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33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切绕,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
被执行人:魏光林,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大邑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33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光林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到位49000元。申请执行人切绕自愿放弃剩余4570元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白玉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1执1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格 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蒋代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