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3331执18号

申请人切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光林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白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切绕;魏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白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33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切绕,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

被执行人:魏光林,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大邑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33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光林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到位49000元。申请执行人切绕自愿放弃剩余4570元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白玉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1执1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格 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蒋代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