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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行审53号

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天中古琴行业主龙兰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天中古琴行业主龙兰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302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02695678677A。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局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延长线复烤厂万丰商城旁。 委托代理人李正光,该局环卫处监察队队长,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天天中古琴行业主龙兰雄。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麒城管征决字(2018)第45105号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天天中古琴行业主龙兰雄拒绝缴纳2017年度12个月垃圾处理费840元为由,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曲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曲发改价格[2013]第50号文件之规定,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天天中古琴行业主龙兰雄征收垃圾处理费840元的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2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履行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征收决定书、行政送达回证、垃圾处理费催缴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天天中古琴行业主龙兰雄拒绝缴纳2017年度12个月垃圾处理费840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天天中古琴行业主龙兰雄征收垃圾处理费840元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12日做出的麒城管征决字(2018)第45105号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继惠

审判员  孙玉昆

审判员  李碧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熊燕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