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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刑初76号

贾燕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贾燕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燕丽,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源市,现住济源市。曾因赌博于2017年7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燕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任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燕丽及其辩护人任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贾燕丽与被害人孔某在济源市黄河路劳动局门前的花坛处相遇,因口角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贾燕丽致孔某手臂和腿部受伤。经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左侧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孔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孔某对贾燕丽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燕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卞某的证言,伤情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燕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贾燕丽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证人证言不实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均具备证人资格,且证人就到现场后看到的情况进行陈述,证人证言互相印证,证言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贾燕丽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贾燕丽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燕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邓建平

人民陪审员  闫志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