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1774号
原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路与绿槐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孙东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锋,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靖宜,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聂靖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东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颖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