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景民,男,汉族,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美,女,汉族,系原告母亲,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义都百货商场,住所地:西宁市。
负责人:李延义。
被执行人:李延义,男,汉族,现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王景民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义都百货商场、李延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租及装修费33993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15元,共计34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义都百货商场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李延义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青Axxxxx的江淮牌车一辆,车现无法落实,故冻结了车辆手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延义采取了搜查、拘留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顾锡宏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0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史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