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615号
申请人:自贡三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延段**(岷东新区管委会办公楼**32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中,执行董事。 申请人自贡三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三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三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自贡三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号牌为川C2××××的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由申请人自贡三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