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民初664号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
法定代表人:张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811277,特别代理。
被告:潘锡梅,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杨建明,男,1991年01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锡梅、杨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茂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