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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民初664号

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锡梅、杨建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锡梅;杨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民初664号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

法定代表人:张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811277,特别代理。

被告:潘锡梅,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杨建明,男,1991年01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锡梅、杨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茂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