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3188号
原告:冯明泉,男,汉族,1946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李世群,女,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泉诉被告李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泉在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明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