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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3188号

冯明泉与李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明泉;李世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3188号

原告:冯明泉,男,汉族,1946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李世群,女,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泉诉被告李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泉在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明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