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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82民初1007号

赵玉龙与马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龙;马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882民初1007号

原告:赵玉龙,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马吉全,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二龙山政府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赵玉龙诉被告马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吉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富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吉全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4532.85元及利息(以54532.85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3月13日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3日被告因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60000元整,并约定按月息1.5分的标准计息,于2018年3月23日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双方当日签有欠条一张。被告于2018年7月偿还利息14000元,2019年1月由被告的农村补助及奖励工资中扣还12677.15元后,至今未全部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自认证明原告所述属实。被告马吉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自认被告于2018年7月偿还利息14000元,于2019年1月从被告的农村补助及奖励工资中扣还12677.15元,应从欠款中扣除。因此,对原告主张以54532.8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9年3月13日起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玉龙借款本金54532.85元及利息(以54532.8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9年3月13日起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马吉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天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