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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财保717号

刘某、张某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财保717号

申请人:刘某,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树伟,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继承人张运舒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刘某自愿将名下位于武昌区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一期5栋2单元16层1号的房屋作为本案担保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继承人张运舒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武昌区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一期5栋2单元16层1号的房屋。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刘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徐阳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