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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236号之三

王连峰与张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连峰;张书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236号之三

原告:王连峰,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书娥,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连峰与被告张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王连峰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峰撤回对被告张书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原告王连峰负担。

审判员  陈忠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温明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