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236号之三
原告:王连峰,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书娥,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连峰与被告张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王连峰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峰撤回对被告张书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原告王连峰负担。
审判员 陈忠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温明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