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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03执366号

谷某与刘某、武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谷某;刘某;武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武某,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武某给付欠款15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谷某自愿放弃,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辽1403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忠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