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武某,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武某给付欠款15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谷某自愿放弃,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辽1403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忠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