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264号
原告:朱洪友,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王洪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友诉被告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洪伟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洪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给原告朱洪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镇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宇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