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辖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姣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北门口什字悦豪酒店****。
法定代表人:罗永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凯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庭树。上诉人陕西姣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姣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凯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对于双方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合同,凯利达公司提供的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姣龙公司提供的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了,一方有权向对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不能证明合同对管辖的约定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就管辖问题未协商一致。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为凯利达公司,凯利达公司住所地为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故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姣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姣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姣龙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认定双方所提供的合同均不成立,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姣龙公司提交的合同。凯利达公司作为供货方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姣龙公司提交的合同约定争议由一方向对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双方各自提交了2018年5月16日的相关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均没有双方的共同签章;在此情况下,一审裁定根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并无不当。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凯利达公司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无不当。综上,姣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