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702执恢11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702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由被执行人李某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63760.62元;2.由李某乙、李某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196元、执行费3166元。以上款项合计69122.62元直接缴纳至本院。2019年3月4日,本院通过线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422.62元;2019年3月8日,通过陕西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乙公积金存款13700元;2019年3月29日,被执行人李某乙自动向本院支付案款5000元。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西环北路支行分两次据条领取案款合计65956.62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31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更多数据: